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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墙改基金征收与返退相关政策指南

发布日期:2011-10-13 10:35:19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字体:【

     一、墙改专项基金征收规定:
    (一)墙改专项基金征收的依据和对象
    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浙财综字[2008]1号文件规定: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墙改专项基金预缴款。
    (二)征收标准
建筑工程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则按预算用砖量每块标准砖0.06元标准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
    (三)征收办法
     专项基金委托规划局江北分局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统一征收。
     二、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的政策规定:
    (一)返退文件依据:建设工程单位在2008年1月以后缴纳的墙改基金,主要按按浙财综字[2008]1号、浙新墙办[2010] 文件规定办理。
    (二)返退的受理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返退专项基金,须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向区墙办提出现场验收和返退专项基金申请。
    (三)返退应提供的资料:
     1、返退墙改专项基金审批表、
     2、提交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
     3、有关使用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由生产厂家开具)、4、产品供货合同、产品送货单、与生产企业的对帐单、
     4、产品检测报告、
     5、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6、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工程决算(审核书)、设计总图等资料。
    (四)建设工程(含基础部分)使用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非粘土新墙材,按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获《认定证书》的烧结多孔砖(指矩形孔或矩形条孔)、烧结空心砖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1、建设单位使用未获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2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未申请现场验收的,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3、使用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率不足的墙体材料,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4、建筑工程使用粘土制品的,专项基金一律不予返退。
     5、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6、发现有以骗取墙改基金返退为目的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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