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北区委七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绿色江北”发展低碳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区委发【2010】20号)关于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绿色江北”,加强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要求,设立江北区创建“绿色江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江北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政办发〔2009〕6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江北区创建“绿色江北”工作,主要支持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示范点和创建“绿色江北”目标考核奖励等。每年支持资金额度经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条 绿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创建“绿色江北”发展低碳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区发改局负责受理“绿色江北”创建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的申请、备案,牵头项目的审核和验收工作,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扶持重点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服务采购三种方式。
第五条 节能减排
(一)对我区企业两年内自主开发的节能新技术或设备,通过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认(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节能率达20%以上且形成一定市场规模(销售额50万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应用宁波市当年十大节能技术(产品)或者先进的减排技术(产品)、单体设备投资时间跨度不超过2年、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节能减排项目,在取得预期节能效果之后,实际投资额20万元以内部分按10%的比例予以补助,超出20万元以上部分按5%的比例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于列入市级节能减排投资的项目,除享受市有关扶持政策外,我区再按市实际补助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开展能源审计。对区内年耗能500吨标煤以上的用能单位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且编制节能方案的,其能源审计费按每家不高于1.5万元的标准由本专项资金支付给能源审计机构。
(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区内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被列为区示范项目,并且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以上的,在取得目标节能降耗效益后,经认定,给予节能应用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认为区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所做的节能专篇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评估费用由本专项资金支出。
(六)绿色示范点奖励。对当年新建成达标的绿色旅游产业示范基地、低碳绿色示范建筑、绿色示范医院、绿色示范学校、绿色循环农业示范基地、绿色示范企业、绿色示范社区和绿色示范村按1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励,绿色家庭按0.2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积极搭建节能技术研发合作平台,培育节能研发和中介服务机构。
在江北区新注册设立,并落户在节能研发和中介服务集聚区内的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技术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在江北区注册的推广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且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年营业额0.5%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程序,统一组织实施,落实区级配套补助资金。
(九)节能宣传补助。用于开展节能技术培训、节能宣传周活动、宣传品制作以及参加各种节能产品、技术推介会和展览会的费用支出。对于参加政府有指令性任务的各类国内展览(销)会的企业,给予摊位费的全额补贴(除市补贴)。
第六条 清洁生产
继续推进清洁生产,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区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七条 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
对于列入区级及以上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于新型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项目参照第五条(二)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淘汰落后产能。
对因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经营困难而关闭的工业企业参照《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关于工业用地退出机制的补助政策执行,政策兑现资金不列入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实施考核奖励
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对完成绿色创建任务和节能目标考核的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评优,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强化对各街道、镇、工业区和区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对完成年度 “绿色江北” 创建工作目标任务且成绩突出的街道、镇、工业区和区级相关部门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表彰奖励每年一次,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后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江北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实施后节能减排效果显著;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
(四)项目建设单位能耗计量、统计、定额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五)建筑节能项目投资时间跨度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他项目投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各类项目由属地主管部门受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一式二份上报区发改局备案或核准。
主要申报材料
(一)江北区绿色江北创建专项资金项目备案表(附件一)
(二)江北区绿色江北创建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附表二)
(三)江北区绿色江北创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三)
(四)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
(五)节能减排项目需提供节能减排效果测试报告;
(六)清洁生产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报告;
(七)节能产品(技术)推广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与接受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八)申报单位上年度获得政府补助和奖励的情况说明。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填写《江北区绿色江北创建专项资金申请表》和《江北区绿色江北创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明细表》并附相关发票复印件交由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完成后,材料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组织专家并会同区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验收,最后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共同出具审核验收意见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补助或奖励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节能减排改造项目的补助(奖励)申请根据项目备案情况每年受理二次,受理时间为5月31日前和11月15日前。
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或项目在享受市级或其他区级资金奖励或补助后不再享受本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附表一:江北区绿色江北创建专项资金项目备案表
附表二:江北区绿色江北创建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附表三:江北区绿色江北创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明细表
注:附表请到办事大厅“表格下载”中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