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把握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总体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江北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为促进区域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贷款风险补偿、贷款担保补助和金融机构奖励等。
二、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服务组织体系。鼓励银行到我区设立总分支机构,优化我区金融服务环境。鼓励各银行机构,向街道(镇)、开发区延伸布点,拓宽服务范围和领域,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对按照政府部署、满足民生需求而新设的的基层营业网点和自助银行,办备案登记后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2万元。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信贷,支持企业履行订单、开拓市场。引导银行机构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简化到期转贷手续,更好地扶持小企业发展。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对辖区内银行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为我区小企业提供的新增贷款予以补助(除享受宁波市有关政策补助外)。
(三)加大银行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考核力度。完善对银行机构的奖励考核机制,在设置综合奖项“金融服务优胜奖”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贷款增长情况进行重点考核,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支持,创新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提高其融资担保和风险防范能力:
(一)充分发挥政府性担保机构的作用。逐步增加政府性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努力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规模,争取在二年内信用担保额度达到2亿元以上;积极探索创新,发挥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主渠道作用。
(二)促进辖区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壮大。
1、开办费补助。对新开办在我区的信用担保机构,在注册资本到位后并为我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给予开办费补助5万元。
2、风险补偿。对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单家企业认定最高担保额度为500万元),除享受宁波市有关政策补助外,按当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补助,其中超过实收资本3倍部分,补助比例再上浮1个百分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大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代偿损失补助。对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提供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担保贷款发生的实际损失,经法院裁定后,由合作银行确认,给予担保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部分15%的补助;单家担保机构的最大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创新担保服务模式。支持担保机构积极开展股权及专利权、出口退税帐户、应收帐款质押等新型反担保措施,不断推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发展;由区金融办(或街道、创业园区管委会)牵头,根据不同行业、区域企业特点,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以行业、社区、市场等为单位,加强与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间的业务合作,积极开展互助联保等担保新模式。
四、建立“企业—保险—银行”三位一体的信用保险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险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提供贷款(反担保)抵押物财产保险、放贷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鼓励出口企业集体打包投保出口信用险,积极创新投保方式,提高规避出口风险的能力,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实际支付保费的6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为5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探索设备按揭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新品种,在贷款发生坏账时,超出保险机构保费总额的100%-120%部分,给予合理补偿。
(二)建立健全保险业的考核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的奖励考核机制,对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成绩显著的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考核指标分别设置为保费收入增速、保费市场份额、赔款额、保险服务创新等。
五、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一)拓展多形态的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发债、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特别委托贷款业务等融资新模式。积极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开拓融资租赁、证券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二)进一步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对引入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除享受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外,对新办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补贴10万元;实收资本3000 -8000万元(含)的,补贴20万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以上的,补贴30万元。
六、鼓励中小企业提升自身素质提高竞争能力
(一)鼓励企业树立诚信意识。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完整、准确提供财务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树立诚信意识,增强信用观念和法制观念,守合同、重信用,按期归还贷款,维护金融秩序。
(二)积极协助租赁型中小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鼓励租赁型中小企业加快厂房以及经营场地建设,对采取合资、合作 、兼并等形式利用闲置、低效用土地的企业,参照执行《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予以奖励。
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本意见与江北区原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金融 融资△ 意见 通知
抄送:区纪委,区委办,区人大办、政协办。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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