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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航运企业和公路运输企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19 15:38:42 发布机构: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经发科、慈城镇工办、工业区经发部:
  为更好地做好2009年航运企业和公路运输企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奖励范围
  1、航运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的航运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购造的自有大吨位运输船舶、特种运输船舶、工程船舶(不含客运船)。航运企业新增运力以新购置船舶的核定载重吨位为基数奖励40元/吨;不以载重吨计算的特种运输船舶、工程船舶按实际购置价格(不含税)的4%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家企业在一个奖励周期内(自2008年起按二年为一个周期)最高奖励200万元。
  2、公路运输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公路运输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自有货运车辆、特种运输车辆;有正规购置发票和手续的二手自有货运车辆、特种运输车辆。公路运输企业新增运力以新购置车辆的车架价格为基数,按总额的4%奖励,当年最高奖励50万元(不含客运车辆、场站内无行驶证和营运证车辆)。
  3、以上企业的自有运力因卖旧换新(除全损、报废等外),以2008年12月31日前拥有的运力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才能享受奖励。
  4、享受新增运力奖励的企业必须财务管理规范,照章纳税,且新增投资额认定清晰,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属街道、镇、工业区提出申请,由街道、镇、工业区审核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区发改局。
  (二)申请新增运力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三、报送材料
  (一)航运企业(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1、《江北区航运企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新增运力奖励申请报告(原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国际海运船舶提供《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5、购船发票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航运企业自建船舶的,还须持船舶的购造合同、船舶价格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6、原有船舶及新有船舶固定资产明细财的首页及末页的复印件。
  7、原有船舶清单,请注明运力及购买日期。(一份)
  8、以融资租赁形式新增的运力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履行情况说明,产权转移相关证明。
  (二)公路运输企业(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1、《江北区公路企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新增运力奖励申请报告(原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每一辆新增车辆需要提供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证、车辆牵引力证明(必要时)、购车发票复印件。
  5、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6、原有车辆清单(一份)。
  7、以融资租赁形式新增的运力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履行情况说明,产权转移相关证明。 
  (三) 企业必须保证自有所涉船舶或车辆在江北区内持续使用运营达到一定年限(船舶应超过6年、车辆应超过3年,因不可抗力或事故造成船舶、车辆灭失、全损的除外)。不足年限转出本企业的,按年份比例收回新增运力奖励资金。区内企业受让所涉船舶或车辆不重复享受运力奖励。
  四、审核及兑现程序
  1、由区发改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2、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组织实地验收;
  3、由区新增运力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评审;
  4、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领导签批兑现;
  5、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在评审通过后拨付50%;其余50%的奖励资金,须一年后,经效益考核合格,再予以兑现。
  五、要求
  (一)请各街道办事处经发科、慈城镇工办、工业区经发部接文后及时通知辖区内的有关单位,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申报单位需以电子文档形式填报申请表。
  (三)请各街道办事处经发科、慈城镇工办、工业区经发部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同时将审核后的资料、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发改局三产发展科。
  六、其他
  (一)所需表格可登陆区发改局网站下载。
  (二)区发改局联系人:王威,电话:87660203
  区财政局联系人:陈燕平,电话:87388024。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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